近日,上海知产法院审结了两起原告荷兰飞利浦公司诉被告叶某、被告温州某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两案合计判赔金额40万元。
原告飞利浦公司是涉案两款剃须刀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于2015年发现,被告叶某在淘宝网上经营店铺中出售的剃须刀与原告持有专利外观设计相似,该产品由温州某电器厂生产。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许可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专利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以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以案说法:引导专利权人积极举证 上海知产法院审结两起按侵权获利全额支持权利人赔偿诉请的专利案件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判断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无实质性差异,两者属于近似设计,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温州某电器厂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害原告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叶某在淘宝网上销售的两款产品销售总金额高达350万元,法院综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单价以及温州某电器厂关于销售利润的自认进行推定,确定其销售利润率,又根据被控侵权产品销售合理利润率计算最终认定了其侵权获利。法院另鉴于叶某并非温州某电器厂唯一的零售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价值、两被告的侵权行为方式、侵权产品的销售规模、侵权持续时间、侵权损害后果、侵权主观恶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最终,上海知产法院判令被告两案合计赔偿飞利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万元。
以案说法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前二者都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上述三者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由此可见,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数额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费合理倍数以及法定赔偿这4种途径上来说是属于层层递减的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举证困难,一般最终都会以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专利侵权的赔偿额。
以案说法:引导专利权人积极举证 上海知产法院审结两起按侵权获利全额支持权利人赔偿诉请的专利案件但是在本案的审理中,法院积极引导专利权人向淘宝网获取被告销售记录并进行举证,查明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规模、利润率等相关事实,并最终确定了被告的侵权获利大于原告诉请,以此为基础全额支持了飞利浦公司的赔偿诉请,这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并不多见。本案的审理给权利人维权时如何证明被告侵权获利带来一定启示。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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