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星巴克的杯子看专利侵权抗辩的三道防线

  通过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被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看外观设计侵权中的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三道防线。

  近期,全国各省市都纷纷公布了2016年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对于混知产界的小伙伴们来说,研究典型案例是自我提高的重要手段。小桂子自然也积极学习了一番,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将会逐渐写一些对于典型案例的学习心得给大家进行分享。

  今天先看一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侵权案例:盛纪(上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本案涉及到了外观设计侵权认定、现有技术举证、先用权举证等问题,基本上涉及了专利权侵权纠纷常见的各种情况,比较经典。

  原告盛纪(上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系涉案“饮水杯(0506-2)”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5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0月1日,该专利目前仍处于保护期。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星巴克公司销售的制造商为被告增豪公司的“STARBUCKS”牌不锈钢保温杯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星巴克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被告增豪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合理费用12,20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先来看看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

  从星巴克的杯子看专利侵权抗辩的三道防线

  再来看看星巴克侵权产品的图片:

  从星巴克的杯子看专利侵权抗辩的三道防线

  从普通消费者角度观察还是挺相似的吧。估计星巴克也看出来了,因此并没有就产品是否落入保护范围做过多争辩,而是提出以下三点抗辩并分别进行了举证,相当于三道防线:

  防线一:现有技术抗辩,证明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设计。证据主要是类似产品的网站销售页面。一旦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即可证明星巴克所用产品为原告申请专利之时的现有技术,被告不构成侵权。

  防线二:先用权抗辩证据,证明被告在原告申请专利之前已经进行该产品的生产活动,或者做好了进行该产品生产的物质技术准备。证据主要包括经过公证的产品开发文件以及开发过程中工作人员通信的邮件;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生成的产品订单;另一共同被告增豪公司出具的售货确认书、装箱明细、发票、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等。一旦先用权抗辩成立,根据专利法规定,被告虽然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但可以在原来的范围内继续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而不必承担侵权责任。

  防线三:合法来源抗辩。该抗辩的目的在于证明星巴克公司销售的杯子虽系侵权产品,但星巴克公司从合法渠道购得,并不能知晓其为侵权产品,因此即使侵权,也只需要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而不必承担赔偿责任。提出的证据有:告星巴克公司与东莞市沃美氏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证明被告星巴克公司与东莞沃美氏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东莞沃美氏公司根据订单销售货品给被告星巴克公司;星巴克公司向东莞沃美氏公司订购产品的邮件订单公证,以及东莞沃美氏公司向被告增豪公司订购产品的邮件订单公证;星巴克公司的收货单、验收单、付款凭证、供应商发票验收及汇款表,东莞沃美氏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上述邮件订单交易已实际完成。

  由此可以看出,侵权纠纷中,被告侵权一方的抗辩可以是分层次的,恰似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也要分层次一样。抗辩也可以按照免责的大小形成多道防线。

  首先是可以全部免责的现有技术抗辩,直接主张侵权事实不存在,也可以提出无效请求从而否定对方的权利基础。本案中星巴克的第一道防线是被突破了的,原因在于星巴克提供的用以证明涉案专利是现有技术的证据存在瑕疵。法庭认为阿里巴巴的销售网页作为电子证据存在着可修改性和隐蔽性,难以单独证明所指向的事实,还需要旁证来加强证据效力。星巴克提供的其他几份销售网页证据又存在诸如修改日期在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后,网页所记载的商品与专利产品不够相似等问题,因此均未被法院采信,至此第一道防线被突破。

  其次是先用权抗辩。这种抗辩虽然承认了侵权事实,但是仍然为被告保留了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权利,同时不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是比较好的一种选择。本案中星巴克就守住了这第二道防线。原因在于举证比较充分。法庭对于先用权抗辩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四点因素:1、先用权人是否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出相关产品;2、相关产品是否属于相同产品;3、先用设计是否系先用权人自行设计或者以其他合法手段获得;4、先用权人是否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本案中,法庭根据星巴克提供的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星巴克与相关供应商的往来邮件、订单、发票、装箱单等证据认定了上述事实,并且确认了目前被告的生产范围没有超出记载在申请日之前的订单中的生产范围。最终星巴克守住了第二道防线。

  最后是合法来源抗辩,即使抗辩成立,也意味着发生了侵权事实,不能够再继续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仅仅免除了销售方的赔偿责任,相当于作为销售方被告的底线。本案中由于星巴克幸运的守住了第二道防线,因此这个底线没有用上。不过质证过程中原告对于星巴克提供的证明合法来源的证据没有提出疑问,认可了其真实性、关联性,可见如果第二道防线被突破,星巴克保个底还是没问题的。原告主要的目标还是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共同被告。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用由原告承担。

  当然,本案中双方的交锋还有很多其他精彩的手段,其中就包括专利侵权纠纷中最重要的争议焦点,就是争辩被诉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以后有机会可以就此继续慢慢研究。

  文章来源:桂知贵产 作者:桂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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