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调处须知

办理事项:行政调解专利纠纷

办理机构: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

办理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401室

联系电话:23111111转

调解范围:

一、 专利侵权纠纷;

二、 专利侵权赔偿额纠纷;

三、 发明人、设计人的资格纠纷;

四、 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报酬纠纷;

五、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六、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对于前款第二项所列的专利侵权赔偿额纠纷,专利权人单独提出行政调解的,应当同时提交已经生效的确认侵权行为成立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副本;就前款第五项所列的专利纠纷请求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请求提交材料:

(1) 请求书原件一式两份;

(2) 专利说明书或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复印件一式两份。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办理事项:行政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办事项目:专利纠纷调处

调处机构: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调处种类:处理、调解

调处程序:

一、立案受理:

(一)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处理,另外,还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1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2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3 、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4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二)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2 、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

3 、被请求人所在地在上海行政区域内;

4 、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应递交请求书正本一份及相关证据,并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供副本。

请求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1 、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2 、被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3 、请求调处的具体要求、事实依据和理由。

(四)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收到请求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 5 日内立案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 5 日内书面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五)立案受理专利纠纷调处请求后,应在 5 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应在 15 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二、调处

(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应设立调处小组调处专利纠纷案件。

(二)调处专利纠纷案件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 、是本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

2 、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

3 、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纠纷的公正处理。

(三)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中止处理并提交无效宣告请求的相关文件。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四)专利纠纷调处人员在调处纠纷时,应认真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请求书、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需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证据材料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地提供,协助进行调查。对于应当保密的证据,调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五)调处专利纠纷时,应通知当事人按时到达调处地点。经两次正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达的或未经调处小组允许中途退出的,属于请求人的,按其自动撤回请求处理;属于被请求人的,按其缺席处理。

(六)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调处专利纠纷时,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各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七)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写明下列事项:

1 、请求人、被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2 、纠纷的主要事实和应承担的责任;

3 、协议内容和调处费用的分担。

(八)调解不成的,对于专利侵权纠纷,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应写明:

1 、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2 、请求调处的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 、处理决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4 、处理结果及调处费用的承担;

5 、不服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对于其他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起诉和执行

请求人或被请求人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该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该处理决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通过本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调处机关的权利:

1 .进行证据核实与调查;

2. 应当事人的请求,对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侵权纠纷作出是否中止的处理决定;

3. 对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的,要求当事人出具专利检索报告;

4 .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和受理范围内的其他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二、行政调处机关的义务:

1 .在收到调处请求书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 .受理专利纠纷调处后,五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

3 .在调查核实中,对于应当保密的材料,调处小组成员及有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4 .召开调处会;

5 .对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对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专利侵权纠纷作出处理决定;

6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请求人的权利:

1 .提出专利纠纷调处请求;

2 .在调处会召开时,提出申请调处人员回避;

3 .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4 .对逾期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

四、请求人的义务:

1 .提供真实的证据;

2 .按时参加调处会;

3 .及时履行调解书或处理决定书。

五、被请求人的权利:

1 .陈述和答辩;

2 .在调处会召开时,提出申请调处人员回避;

3.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4. 提出中止处理的申请;

5 .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六、被请求人的义务:

1 .按时参加调处会;

2 .提供真实的证据;

3 .及时履行调解书或处理决定书。

办理机构: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

办理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401室

联系电话:54046641

请求提交材料:

(1) 请求书原件一式两份(若请求人为个人,需签名;若请求人为单位,需加盖公章);

(2) 请求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请求人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被许可人的,除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外,还应当提交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

请求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件,请求人为专利权继承人的,除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其合法继承专利权的公证文件;

(上述材料均可提交复印件)

请求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其提交的法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书等证据材料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若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3)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所涉专利权的专利说明书和最近一次缴纳年费的收据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4)能够证明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书面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公布、2001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颁布,2001年7月1日施行)、《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2002年7月1日施行)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上海专利律师网 »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调处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