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通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0年4月22日

2009年,上海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致力优化自主创新环境,着力破解知识产权审判难题,面对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的工作态势,以创新的方法保护和促进自主创新,以公正的审理维护和保障公平竞争,为上海举办世博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四个中心”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环境。现将2009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2009年度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概况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大幅上升,著作权案件收案数量居各类案件之首。2009年,全市法院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027件,审结1795件,同比分别上升15.36%和9.86%。其中,受理一审案件1706件,审结1483件,同比分别上升12.09%和6.16%。受理著作权案件989件,占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58%。

(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上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居多。2009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94件,审结88件,同比分别上升18.99%和8.64%。受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54件,占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8%。

(三)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数量较少。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4件,分别是不服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1件,不服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1件,不服知识产权局专利争议行政处理决定1件,诉工商局行政不作为1件。

(四)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如受理了本市首例反垄断纠纷案、首例财经信息提供商起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首例涉及实用艺术品保护的著作权纠纷案、首例因收取MTV版权使用费而引发的著作权合同纠纷案等新类型案件。

(五)部分案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如审结了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多有限公司等公司起诉的涉及“LV”、“LACOSTE”、“嘉实多”等国际知名品牌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2009年,上海法院有雷茨饭店有限公司诉上海黄浦丽池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和翁立克诉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等两件知识产权案件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另有雷茨饭店有限公司诉上海黄浦丽池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上诉案和徐楚凤、姜海宇侵犯著作权案两案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

(六)网络侵权案件类型复杂。2009年,上海法院受理一审网络侵权案件534件,占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1.3%。其中,涉及传统的擅自上传、转载、抄袭网页等侵权行为的案件减少,涉及P2P软件、pplive软件、深度链接、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引擎等新类型侵权行为的案件占多数。

(七)诉讼调解率较高。2009年,上海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调撤率为58.09%,同比上升5.98%。

二、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建设

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即在法院内部改变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分别由民事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分别审理的通行方式,采取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三类案件的知识产权“三合一”综合审判模式。2009年,上海法院以此为重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建设。

(一)在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全面推行“三合一”综合审判模式。1996年浦东法院创新采用“三合一”审判模式,2007年,黄浦法院借鉴浦东法院经验实行“三合一”审判。在此基础上,2008年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在目前设立有知识产权庭的浦东、黄浦、卢湾、杨浦四家基层法院全面推行“三合一”综合审判模式。2009年,四家基层法院已全面实施知识产权“三合一”综合审判,四家基层法院除受理1239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还受理31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009年中级法院也开始实施知识产权“三合一”综合审判,至今,一、二中院知识产权庭已受理知识产权刑事二审案件7件,二中院还受理了一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中级法院“三合一”审判机制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基层法院实行案件跨区划片集中指定管辖,进一步完善基层法院审判管辖制度。2009年3月,市高级法院下发《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试行)》,调整本市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方案。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均按照该通知所划分区域集中在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浦东、黄浦、杨浦和卢湾法院四家基层法院审理,实行跨区划片集中指定管辖。2009年9月底,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联合签发了《关于本市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自2009年10月1日起全市法院试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跨区划片集中指定管辖,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根据划片集中指定由浦东、黄浦、杨浦和卢湾法院管辖审理。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格局发生重大变化(见表),改变了以往案件集中于中级法院的两头小、中间大的“纺锤”型结构,形成了审判组织和案件受理数量分布两个“金字塔”的合理布局,审判资源得以优化配置,为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表1:实施跨区划片集中管辖后的审判机构与区域管辖

高级法院

第一中级法院

第二中级法院

浦东

法院

卢湾

法院

黄浦

法院

杨浦

法院

管辖在浦东新区、长宁区、闵行区、奉贤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管辖在卢湾区、徐汇区、松江区、金山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管辖在黄浦区、静安区、普陀区、嘉定区、青浦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管辖在杨浦区、虹口区、闸北区、宝山区、崇明县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表2:实施“三合一”审判后的案件管辖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高级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不服中级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

不服中级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的二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影响特别重大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不服中级法院判决上诉的二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中级法院

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反垄断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超过2亿元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超过1亿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不服所辖基层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的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辖区内,不服市一级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版权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城管执法局等行政机构就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不服所辖基层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的二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辖区内外国人犯罪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以及其他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不服所辖基层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的二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基层法院

本区以及划片区域内,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反垄断外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区内,当事人对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版权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城管执法局等行政机构就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本区以及划片区域内,以下列罪名提起公诉或自诉的案件: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三)建立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完善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调查机制。三级法院审判布局调整后,中级法院、高级法院集中资源审理好专利纠纷等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为解决技术事实调查的难题,上海法院积极探索创新审判机制。继续鼓励使用专家证人、技术咨询等方式帮助调查简单或争议不大的技术事实。2009年12月,高级法院正式建立了“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聘请电子、通信、机械、化工等领域国内62名知名专家担任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技术咨询专家,方便各级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就技术问题咨询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今年,拟向人大推荐在这个专家库中任命部分专家为人民陪审员,让技术专家在专利纠纷等案件审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已审结知识产权案件反映出的问题

(一)视频网站被控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高发。以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土豆网、pplive、verycd等国内知名视频网站为被告的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诉讼呈现高发态势,2009年,上海法院受理以上述三家视频网站为被告的侵犯著作权一审案件有198起。视频网站被控侵权的行为主要有:1、提供P2P软件下载,在网站设置电影频道并在其下设置文艺、动作、喜剧、爱情、科幻、战争等子频道,网络用户将侵权电影介绍信息上传至该网站,其他网络用户搜索到上述信息后可通过使用P2P软件下载侵权电影;2、在网站上定点定时播放侵权影视作品;3、在网站上提供侵权影视作品的点播服务;4、向用户提供网络存储空间,对用户上传的侵权视频进行分类并提供在线播放服务;5、为侵权影视作品提供网络链接。在视频网站被控侵权诉讼中,视频网站败诉的案件较多,均是由于网站明知或应知作品来源非法却疏于审查并采取措施,为侵权影视作品的传播提供了便利。反映出视频网站经营者知识产权意识有待加强,网站经营模式有待在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优化。

(二)未经许可营业性播放MTV作品引发侵权诉讼。MTV(音乐电视)在司法实践中已被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作为一种在日常娱乐活动中常用的文艺作品,MTV较容易被侵权使用,由此引发侵权诉讼。2009年,本市法院受理49起被控侵权使用MTV作品的案件。此类侵权行为虽然规模不大但由于容易在宾馆、酒店、餐厅、KTV等营业场所发生,而权利人难以发觉且维权成本较高,需引起重视。

(三)市场管理者未尽管理义务承担侵权责任。2009年商标权利人维权诉讼的一大特点是将起诉对象从直接侵权的商户经营者转向间接侵权的市场管理者,权利人希望通过追究市场管理者责任从而消除侵权商品销售渠道的意图十分明显。2009年,本市先后有几个比较知名的电子商品市场、服装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被一些知名品牌权利人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发现,在部分案件中,市场管理者缺乏对市场内承租商户所经营商品的合理审查和日常监管,在明知或应知商户销售侵权商品的情况下未积极采取管理措施,未尽管理义务,构成侵权,最终判定市场管理者承担相应责任。

(四)网络购物中侵犯商标权行为应予关注。随着网络购物逐渐成为商业交易的主渠道之一,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侵犯商标权行为也在网络交易中频频出现。网络购物者追求方便、实惠,网上交易行为难以监管,导致一些网店经营者心存侥幸,低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如在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中,淘宝网“力佳小店”的店主朱某某在网店里公然出售假冒的路易威登、古驰、香奈儿等国际知名品牌箱包、钱包等,销售金额达20余万元,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侵权物品。

(五)发生数起涉世博知识产权纠纷。自2009年8月以来,本市法院已受理4起涉世博知识产权案件,审结3件。其中,浦东法院审结的首例涉世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被告某公司、被告人谭某将假冒的“金洲”牌(驰名商标)镀锌钢管销售给承担世博场馆建设的安装工程公司,案值高达45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谭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他还有涉及世博会机构与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件、专利权纠纷案件。

四、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的建议

(一)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营造自主创新和公平竞争的社会氛围。从多起案件的审理发现,知识产权制度激励自主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作用有待被深入认知,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亟待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知和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社会基础。只有全社会对知识产权具备了较高的认知水平和保护意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才能获得良好的社会环境。因此,应充分运用各种媒介,开展渗透到社会各个层面的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活动,既要进行集中宣传,更要注重开展日常养成教育,特别要对广大的普通市民、高校学生、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主开展有针对性、有说服力、易于理解的知识产权和法制教育,让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自主创新和公平竞争的观念深化为每个公民、每个消费者、每家商铺经营者、每位企业经营者的自觉意识,内化为日常工作、消费和经营行为的一部分。

(二)发挥行政保护作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针对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状况,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保护。特别是在世博会举办期间,各国游客、媒体、政要云集,是对上海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一次大检阅、大考验,直接影响上海和中国的国际形象。行政执法具有主动性强、处置快速的优势,可以弥补司法保护相对被动、进程较慢的不足。行政机构对集贸市场、服饰市场、电子产品市场、大型超市、路边流动摊点等侵权事件易发、高发地点开展高密度、常态化的执法活动,有利于树立上海是知识产权保护最有力地方的良好形象。

(三)改进视频网站商业模式。互联网已经成为继电影院、电视台之后影视作品传播的“第三战场”,信息网络传播权已成为“含金量”很高的著作财产权。面对近年来视频网站被控侵权诉讼的高发现象,少数网络服务商应彻底摒弃依靠盗版侵权的免费午餐赢取高额利润的想法,视频网站经营者应意识到有必要改进现行的商业模式。只有让版权的创造者获取正当利益,让作品传播者拥有充足的版权来源,让用户支付一定的对价观赏、使用文艺作品,才能在影视作品的制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形成利益均衡。在允许用户自行上传进行视频分享的经营模式中,网站经营者应该采用技术手段进行权利状况的甄别,及时阻止侵权视频的传播。应在影视作品的制作者、传播者之间建立著作财产权流转机制,建设交易平台,充分发挥中介机构、集体管理组织等组织机构作用。视频网站经营者应加大购买版权的投入,给创造之火浇上利益之油,以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驱动文化市场、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四)加强对集中交易市场中商户销售行为的监管。商标权利人特别是知名品牌权利人已经将诉讼矛头指向集中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面对市场中以极低价格销售假冒名牌产品的行为,市场开办方或经营管理者不能以不知情、无管理权限等为由逃避责任。出租商铺、柜台并以此营利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该尽到加强监督管理、不给售假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义务,比如可以通过签订合同让商户承诺不售假、日常营业中积极巡查、发现商户售假后即按照违约进行果断处理等,杜绝市场中商户销售侵权商品的现象。

(五)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化发展。物流成本的降低、网民数量的剧增、消费习惯的改变,各种因素让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无比广阔,但如果任由侵权商品借助互联网渠道流通,必将使电子商务的发展蒙上阴影。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行政执法机构、司法机构可提高对网络交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借助技术手段对交易各阶段进行监控,采取审核卖家真实身份信息、交纳保证金、提高进入门槛、追究售假责任等措施,在其设计的网络交易流程中加入知识产权审查程序,对于权利人的投诉建立处理反馈机制,做到网上商品交易可查、可控、可问责,及时发现并制止侵权商品的非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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