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味业商标维权案终审获胜二被告被判赔100万并停止侵权

  来源:南方企业新闻网

  近日,历时一年多的海天商标被侵权案在佛山中院获终审宣判,认定涉案的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每天食品有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处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海天100万元。

  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每天食品有限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的两款名为“伊例家红烧酱汁”和“每天红烧酱汁”的产品,因“每天红烧酱汁”产品商标中所使用的“每天”字样与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海天”注册商标相近似;同时两家公司的“伊例家红烧酱汁”和“每天红烧酱汁”产品的装潢亦存在对海天相关产品的刻意仿冒。海天公司遂于2015年12月将两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海天损失。禅城法院于去年9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食品企业立即停止侵犯海天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停止生产、销售擅自使用“海天酱油”特有装潢的侵权产品,并赔偿海天公司100万元。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伊例家公司和每天公司随后上诉至佛山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伊例家公司在酱油商品上使用“每天”商标并不构成侵犯商标权。被控侵权产品的装潢已申请外观专利,受专利法保护。被控侵权产品的装潢与海天公司的装潢整体布局不同,差异明显。每天公司也上诉称其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自身没有突出使用“每天”字样,不存在攀附“海天”知名度的故意。

  对于两企业的说法,海天公司表示不认同。海天公司是国内知名的调味食品生产公司,涉案第3448510号商标和第1121295号商标均在第30号酱油调味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取得。而其第1149240号“海天HAITIAN及图”商标更于200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海天公司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了“海天太阳版酱油标贴图案”作品登记,该作品首次发表时间为1997年3月21日。该案中,海天公司主张使用该五张标贴的酱油产品的装潢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

  据佛山中院该案法官解释,被控侵权产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均与酱油商品相同。由于两涉案企业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每天”商标与“海天”相比,仅缺少“海”字的“氵”偏旁,二被告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每天”商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海天使用该装潢设计的酱油商品具有较高知名度,故海天公司涉案酱油商品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而两企业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的装潢细节、整体布局均与海天公司主张权利的装潢相近似,也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每天”公司作为经营相同行业的企业,选择与“海天”字号相近的“每天”作为其企业字号,主观上显然存在攀附海天公司商誉的恶意。其注册使用带“每天”字号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佛山中院终审判决该案维持原判,驳回伊例家公司和每天公司的上诉请求。

  面对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首批获得商务部颁发的《中华老字号》品牌认证的海天酱油,将拿起法律的武器,不遗余力给予打击。海天维护自身品牌形象,不仅仅是为了保护传承三百年的天然酿晒调味品品牌,更是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杜绝消费者被冒名产品侵害的一切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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