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乌龙公司系《乌龙学院》系列学习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人汪洁系该公司前法定代表人。2012年2月,被告人汪洁及万臻组织策划成立家翊星公司,并招揽了乌龙公司的前员工和代理商,被告人金文兵、孙国龙、沈良君、黄文锋、娄波、安明浩进入该公司,复制《乌龙学苑3.0版》软件程序的大量文件,制成《家育星》软件(见下图),通过互联网运营,并以招揽代理商及向代理商出售该软件的点卡的方式获利。
经司法鉴定,《乌龙学苑3.0版》与《家育星》软件在服务器端程序及客户端程序上均存在实质性相似;经司法审计,2012年5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以家翊星公司名义运营《家育星》软件获取的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060,273元。各被告人对鉴定结论存有异议,认为两款软件虽有相似,但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从而不构成“复制”。
【裁判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洁、万臻在未经乌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娄波、金文兵、孙国龙、沈良君、黄文锋、安明浩,通过复制乌龙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乌龙学苑3.0版》软件相关文件的方式,制成《家育星》软件并投入运营。经比对,该两款软件虽然并非完全一致,但文件相似度比例高,且《家育星》软件中出现了与《乌龙学苑3.0版》软件相同的个性化信息,结合案件其他主客观情况,可以认定两款软件主体结构、功能实质性相同,系实质性相似。故各被告人复制《乌龙学苑3.0版》软件制成《家育星》软件的行为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复制行为,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汪洁等8名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免于刑事处罚不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员工跳槽后成立新公司窃取、复制原公司计算机软件,从而侵犯原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犯罪案件。
本案判决明确:对于计算机软件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应当根据行业惯例、软件特点,在排除公共文件、第三方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软件服务器端及客户端程序文件的相似度比例以及其他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本案通过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审理,解决了计算机软件程序软件比对中的技术难题,确定了软件的实质同一性,确定了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从而有效打击了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这一隐秘性极强的高科技犯罪。
本案判决是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科技创新企业的相关知识产权权益,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创新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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