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在自己的工作岗位创造发明出来的东西自己拥有专利吗?这其中涉及到了相关的专利维权问题。
要想看自己的发明作品专利属于自己还是企业,首先要明确一个词:职务发明。搞清楚了职务发明和专利的关系,才能解决专利维权问题。
王某医学院毕业后来到某国有企业工作,该国有企业把王某安排到该企业的医院,负责该企业职工家属的疾病诊治工作。王某在上学的时候对一味中药药材特别感兴趣,参加工作后继续利用业余时间对该中药药材进行研究,最终配合其他几种中药药材研究出了一副专治脑出血的中药。王某先是在邻居家的小兔子身上进行了药物试验,成功后又找到了当地医院的同学在当地医院进行了临床试验,又获得了成功。这个时候,王某被调到另外一家国有企业,这家国有企业看好并支持王某发明的中药,专门为王某配备人员建立了制剂室。王某在该企业工作期间开始大批量生产该中药,并申请了个人的发明专利,以企业名义申请了新药证书。后来这个药品市场比较好,王某与单位之间就利益分配问题发生了纠纷。单位认为王某的专利属于职务发明, 单位才是专利权人;王某认为该药品发明专利是自己在业余时间做出来的,属于个人发明专利。双方矛盾无法调解,只能进入司法程序。
职务发明纠纷是笔者在工作中常常遇到的案件类型,多发于高科技企业与高科技、高素质人才之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工业生产中科学技术表现出来的方式主要是一个个具体的发明创造。我国要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高科技企业不可或缺,高科技人才不可或缺。但是,一项发明可能带来的利益很大,而有依赖于发明人个人技术、学识、经验等自身条件的地方很多。有时候发明做出来之后,发明人认为自己是发明权人,因为是自己完成了整个技术方案;而单位则认为单位才是权利人,因为发明人的工资是单位发的,发明人只是自己的职工而已。那么到底是谁才是权利人,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但是对企业又非常重要,所以有必要搞清楚什么是职务发明。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该规定可以视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关键就在于:那么何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何为“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何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进行了解释:“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根据这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主要指三种情况:1、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比如本身就是做研发工作的,所做的发明创造当然属于职务发明;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比如本身虽然不承担单位的研发工作,但是被临时抽调到某个研发小组,在这个研发小组里所做出来的发明即为职务发明;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上面两点的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即虽然已经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但是一年内做出了发明创造,而该发明创造与之前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交给的任务有关,那么就属于职务发明。符合这三点其中任何一点要求的可以认为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即属于职务发明。另外,“本职工作”的范围如何界定往往是实务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职工作”首先要看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于员工的工作进行的描述可以认为是“本职工作”的范围。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作范围或者约定比较抽象的,需要根据人们对于该工种的一般了解和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对该工作的具体要求来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对何为“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了解释:“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这个规定有下面一些要素需要注意。第一,必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如果并非主要利用,则不构成职务发明。比如一项建筑工程的发明,画图纸的时候使用了单位的纸张,那么这种纸张的使用不能认定为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因为相比其他物质技术条件纸张往往是次要的;第二,这里的物质技术条件应该是对最后技术方案的形成有实质性影响的技术条件,而非一般的技术条件。比如一项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中包含的一计算机程序是从单位获得的,但是该计算机程序属于很普通的程序,市场上可以轻易获得,而从单位获得主要是因为一时的便利,而该技术对发明并没有实质影响,这种情况不好认定为职务发明。
本文开始讲的案件其实涉及两个职务发明问题:1、王某的发明的药品是否是自己单位的职务发明;2、王某的发明的药品是否是自己供职的第一个国有企业的职务发明。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因为在王某再调入目前供职的单位之前该药品的技术方案已经做完,并且进入了试验阶段。这个过程中王某并非该单位的员工,该单位也没有为王某提供物质技术条件,所以该药品的技术方案与该单位没有关系,该单位并非王某发明的药品的权利人。新药证书只是说明该单位可以生产王某发明的药品,不代表权利的归属。
就第二个问题而言,王某的第一个单位没有为王某提供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王某也没有接到第一个工作单位派给的科研任务,关键在于王某的行为是否是“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这就涉及到了本文上面讲到的对“本职工作”的理解问题。如果王某与第一个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于工作范围的约定,应该以劳动合同为准。如果王某与第一个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关于工作范围的约定,那么要看通常情况下大家对“医生”这个职业的理解以及法律规定对“医生”这个职业的要求。本文认为一般情况下,“医生” 是从事疾病预防和治疗的专业人员,并没有研发药品的职责。所以,仅从这一点来看,第一个单位与王某的发明之间也没有关系,该发明并非职务发明。
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直接影响着相关权利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属于职务发明,那么除非单位与发明人之间有相反的约定,一般专利权由单位享有。而如果不是职务发明,一般专利权由发明人所有。权利的归属带来的是利益的变化,职务发明的问题是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在发展壮大过程中所必须面对的问题,要求过于苛刻则无法招揽人才,忽视该问题的存在则可能带来隐患。专利权也是民事权利,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处分。建议企业在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考虑加入职务发明的问题,合理约定职务发明的情况、归属、奖励等问题,消除隐患,赢的人才,取得更大发展。
对于工作岗位上的发明创造,想拥有自己的专利权,一定要看所做创造是否在自己的本职工作内。当然,在自己拥有了自己的发明创造后,也应该及时和企业间领导沟通好,更有必要咨询相关的专业律师,以此来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专利维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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